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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公安厅:调派警力维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组织指导省公安消防总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抢险救灾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省交通厅: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优惠政策,对按规定办理了减免手续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减免养路费和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省卫生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省农业厅:负责设在林区或林区毗连的牧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用火的管理;当牧场、园艺场发生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省建设厅:督促、指导搞好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各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林区相关单位配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省监察厅: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办法。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提供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省广电局: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省通信管理局: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协调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省旅游局:协调、指导被授予国家等级景区 (点)的森林防火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或景区(点)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省军区司令部: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高森林火险地区联系责任制。 2.3 其他应急组织机构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家组,负责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 预防预警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规划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监测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