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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设立省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预警信息。 预警期间,所有了望台和电视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了望监控,同时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省气象局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地理位置制订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方案。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4.1.1 ⅳ级响应: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造成1—— 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火场持续1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等三种火情之一时,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火灾情况向市州报告。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扑救工作。 4.1.2 ⅲ级响应:发生在县市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等四种火情之一时,火灾发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1次火灾扑救情况。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扑救工作。 4.1.3 ⅱ级响应:发生在市州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火场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队以上重伤;已经烧人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等五种火情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向有关部门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坐阵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派出工作组到现场设立省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国家支援。 4.1.4 1级响应:发生在省际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火场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等四种火情之一时,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分工协作,联合开展应急救援。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1次情况。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国家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国家扑火前线总指挥部。 4.2 火情报告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各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建立统一的火灾报告制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市州行政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8)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以上森林火灾的准确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告后,立即电话报告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随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