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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80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3 扑火指挥

  4.3.1 扑火前线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应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订扑火作战计划,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3)掌握扑火进程,根据火灾现场变化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4)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5)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6)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现场情况;

  (7)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4.3.2 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部队独立指挥。在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3 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扑火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森林消防队、驻湘武警森林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和驻湘部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半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就近调动,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

  


  4.4 应急基本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妥善处理死亡人员善后事宜。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根据需要和可能,针对重点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增雨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5)驻湘森林武警部队和航护飞机执行灭火任务,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4.5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抢险跨部门时,各部门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省行政区域时,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6 火案查处

  湖南省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4.7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经扑火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由启动预案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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