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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1 火灾评估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火卫星监测热点信息或实地勘查,会同有关部门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地应建立省、市、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市州和有林地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以基本满足森林扑火应急工作需要。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省或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 调动武警森林部队扑救森林火灾,根据《武警森林指挥部驻湘部队指挥调度办法》执行。 调动驻湘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部队调动有关规定协调执行。 6.3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死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6.4 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负责制。省负责全省性或跨市州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度,必要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国家援助。市州、县市区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省申请援助。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省级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300万元的储备库。各市州和1级、2级森林火险县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100万元的储备库。其他有林地区的县市区和林场(采育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驻湘部队、武警和民兵应急分队,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器材。 武警森林部队的物资器材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5 经费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6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森林防火专家组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7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2年组织1次专职扑火指挥员业务知识培训。 7. 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