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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1 预案演练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国家、省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应急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军队系统办理。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 7.3 监督检查 省林业厅、省监察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 则 8.1 术语说明 本预案对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