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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2-22
【实施时间】 2011-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9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津党发〔2010〕17号),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高质量普及学前教育

  1. 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形成多元化发展格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 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推进,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

  3. 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等多种途径,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

  4. 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税费、以奖代补等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优质学前教育机构。(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5. 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完善准入制度,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帮助集体办、民办幼儿园等全面提升办园水平。(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 完善0至3岁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市教委、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科协)

  7.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

  8. 实施《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到2012年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学前三年教育入园率达到95%以上。实施学前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到2015年基本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学前教育体系。实施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计划,到2020年高水平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9. 深化农村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多渠道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构建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示范、村办幼儿园为基础、公办民办并举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

  10. 全面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建立以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质量标准和工作机制。(市教委)

  11. 实施幼儿园与家庭合作教育。(市教委、市妇联)

  12. 加强保教人员师德建设,把爱心和责任心作为保教人员师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13. 加快幼儿教师培养,完善幼儿园园长和保教人员准入、聘任及管理制度。(市教委、市卫生局、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

  14. 实施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培训和农村幼儿教师全员培训计划,提高保教人员整体素质。依法落实保教人员的地位和待遇。(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高水平均衡发展义务教育

  15.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落实校舍加固和功能提升、图书配送、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等各项任务,到2012年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实现较高水平均衡发展。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提升工程,到2020年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实现更高水平均衡发展。(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

  16. 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加快缩小城乡间差距。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优秀教师到边远农村学校支教。加快缩小校际间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实行区县内教师、校长交流和对口支援制度。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校和重点班。(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

  17. 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办学水平评价办法,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学校进行排名。深化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努力做到优质轻负。推进小班化教学。严格控制作业量、考试难度和考试数量,不得随意增加课时。加强对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管理,丰富学生的课外及校外活动。(市教委、市工商局、市出版局、团市委、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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