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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施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反映,电话:3375543。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正确处理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清远市范围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本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周密组织,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1)燃烧时间超过48小时(含翻火复燃时间)未得到控制; (2)过火面积超过15000亩以上;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需要省支援。 2.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燃烧时间超过24小时(含翻火复燃时间)未得到控制; (2)过火面积在1500亩至15000亩;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市肺自然生态区,向省、市、县(市、区)交界地区蔓延,危险性较大,或者需要清远市支援。 2.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燃烧时间超过5小时(含翻火复燃时间)未得到控制; (2)过火面积在100亩至1500亩;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4)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市肺自然生态区,向县(市、区)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性,或者需要县(市、区)支援。 2.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燃烧时间在5个小时以内; (2)过火面积在100亩以下。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3.1.1组成 总指挥:清远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林业局局长、清远军分区参谋长。 成员: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市应急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中国电信清远分公司、市交通局、清远广播电视台、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武警清远市支队、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