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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平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09]170号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部门工作责任目标的通知

[接上页]


  (四)文化建设

  

  1.单位精神文体生活丰富多采、健康向上,能够积极开展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职工参与面达80%以上;

  

  2.机关文化体育设施逐年逐步完善。

  

  (五)工作环境

  

  1.单位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无“脏乱差”现象;

  

  2.单位工作场所和生活区域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和亮化;

  

  3.积极筹措资金,单位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施得到改善;

  

  4.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关心职工身心健康;

  

  5.规范用语用字,推广普通话。

  

  (六)加分项目

  

  凡以下情形,均可加分:

  

  1.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配合、支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到位;

  

  2.本系统、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得到加强,并受到上级党委或党委部门的表彰;

  

  3.积极参加中央、省、市组织的道德模范评选、礼仪知识竞赛、经典美文普通话诵读、歌咏比赛等活动;

  

  4.本系统、本单位有1 名以上孝老爱亲、敬业奉献、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道德模范或重大典型推出,并受到市级以上表彰;

  

  5.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市级文明行业(单位)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6.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卫生、园林、绿色单位等称号;

  

  7.年内承办了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大型活动;

  

  8.本系统、本单位主要工作或各类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创建活动被中央级重要新闻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重要新闻媒体(甘肃日报头版、专版,甘肃电视台、甘肃人民广播电台专题)宣传报道。

  

  附件: 1.年度主要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2.争项目和资金考核办法

  

  3.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考核办法

  

  4.基层和社会评价考核办法

  

  5.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办法

  

  
1.年度主要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2009年度市政府部门工作责任目标实行分组交叉考核,由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从各有关部门抽组人员,组成若干考核组,分别由有关部门县级领导任组长,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考核。考核要公开,评分要分平,扣分项要说明理由,具体分组考核另行通知。

  

  
2.争取项目和资金考核办法

  


  (1)争取项目考核办法由市发改委确定。

  

  (2)争取资金:完成考评指标计10分,增幅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未完成考评指标,按比例扣除相应的分值。

  

  
3.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考核办法

  


  (1)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确定。

  

  (2)党风廉政建设、行政问责制和过错追究制:将党风廉政建设、行政问责制和过错追究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参考考核等次确定考核分值2.0分。

  

  考核程序。述职述廉;民主测评;资料查阅;工作抽查。

  

  等次和分值确定。按照民主测评占70%、考核小组占10%、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占20%确定等次,其中:“好”等次为1.5-2.0分;“较好”等次为1.0-1.5分;“一般”等次为0.5-1.0分;“差”等次为0.5分以下。

  

  否决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部门领导班子不能评定为“好”等次,此项所得分值应在1.5分以下,并建议市政府取消其部门工作考核评优受奖的资格:年度内,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问题之一的;本部门发生违纪案件、重大事件、恶性事故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查纠不力,未落实过错追究的。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市综治办确定。

  

  (4)建立节约型机关。考核评比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办法。考核成绩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建设节约型机关标兵单位,80―89分为先进单位,60―79分为达标单位,6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

  

  (5)政务信息工作。全年报送信息任务完成12条,完成任务得0.6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采用1条计0.1分,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1条计0.2分,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1条计0.3分,被各级领导批示计0.1分,对领导批示件反馈信息加计0.1分,总分1.4分;对报送任务每少1条扣0.1分;对约稿信息无故不完成的每次扣0.1分;对迟报、瞒报、漏报的每次扣0.1分;对所报信息内容失真、造成重大影响的每次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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