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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商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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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仅限于“双中标企业”,即家电企业既中标销售企业也中标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有效证件号码(个人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条  交售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所在州(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 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  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确定的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良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云南省境内;

  2、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专业回收企业还应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企业备案;

  3、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4、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5、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并有足够的运输能力保障;

  6、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7、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8、招标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回收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回收企业投标书;

  2、投标企业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回收队伍、信息系统、仓储和运输能力等方面内容(注明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投标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回收企业承诺书;

  6、实施家电回收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上门服务、商品流向档案等;

  7、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再生资源企业备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非专业性回收企业(家电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可在家电以旧换新招标中标后,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和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

  8、招标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分批招标确定回收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企业,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招标。

  第十九条  中标回收企业所属的回收网点,应当到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业务。

  (一)备案的程序如下:

  1、中标回收企业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www.jdyjhx.gov.cn)添加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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