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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商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接上页]
第五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处理补贴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五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1.新家电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

  2.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不一致的;

  3.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4.新购买家电产品数量超出交售旧家电数量的;

  5.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五十二条  购买家电以旧换新产品且已兑领财政补贴后退货的,购买人退货前应先将补贴退回销售企业,再办理退货。销售企业因退货形成的补贴结余应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五十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财政预算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管理。

  第五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五十六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配套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根据各州、市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向各州、市财政下达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州、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五十七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2012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州、市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成立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副省长顾朝曦任组长,省商务厅熊清华厅长、省政府崔质涛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解决家电以旧换新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州、市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十九条  在省商务厅设立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事宜,协调解决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指定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形成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管理家电销售、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督促企业定期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向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报告;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建立工作档案。各级家电以旧换新领导机构,也应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环保、工信、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细则,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推动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通过健全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监督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六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会同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等部门落实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要派员驻拆解处理企业监管。

  第六十四条  各级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六十五条  各级工信部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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