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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商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接上页]
2、中标销售企业将所有网点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法人、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信息汇总成册报送省商务厅;

  3、中标销售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将网点备案所需书面材料报送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标销售企业提供书面材料的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网点需逐个说明原因,汇总后报州、市商务局审查;州、市商务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确为不符合条件的网点经核准后取消资格,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标销售企业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的《中标企业协议书》复印件;

  2、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申请书;

  3、《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登记表》(需加盖企业公章);

  4、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一份由销售网点自存,一份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查,一份送州、市商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销售企业中标后应当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中标企业协议书》,并向省商务厅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规范备案,承诺对所属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严把进货关,杜绝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三十一条  销售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指定销售店”标识牌;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家电以旧换新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三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指定,上报省政府后对外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三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保部门的相关处罚;

  7、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签订《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拆解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储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州(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所在地州(市)级环保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兑付


  

一、家电补贴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八条  购买人可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自行运送、以及回收企业上门回收等方式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可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单位委托证明办理交售旧家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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