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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八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有以下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2.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4.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说明:考虑到单纯回收中标企业(指仅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回收企业)单程往返,运费高,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不分品种和运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