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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商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接上页]
2、中标回收企业将所有网点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法人、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信息汇总成册报送省商务厅。

  3、中标回收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将网点备案所需书面材料报送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回收企业提供书面材料的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网点需逐个说明原因,汇总后报送州、市商务局审查;州、市商务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确为不符合条件的网点经核准后取消资格,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标回收企业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的《中标企业协议书》复印件;

  2、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网点备案申请书;

  3、《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企业网点备案登记表》(需加盖中标回收企业公章);

  4、中标回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回收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回收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一份由回收网点自存,一份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查,一份送州、市商务局备案。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及网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中标非专业性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旧家电拆解处理后的资源残值和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成本,参考周边省份制定的各类旧家电回收和拆解处理指导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公布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各类旧家电回收和拆解处理指导价格。

  第二十二条  回收企业中标后应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中标企业协议书》,并向省商务厅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对符合条件的网点进行规范备案,按公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合理价格及时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回收企业要在各回收网点悬挂全省统一格式要求的“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回收店”标识牌,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家电以旧换新服务热线,提供完善的回收服务。

  

第五章 销售企业


  第二十四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企业均可参加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的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云南省境内;

  2、经营实力较强,销售网点能够覆盖所在州、市及县一级;

  3、销售网点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5、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6、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7、招标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销售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销售企业投标书;

  2、投标企业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物流能力等方面内容;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投标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6、销售企业承诺书;

  7、销售网点和配送中心清单;

  8、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措施;

  9、招标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分批招标确定销售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销售企业,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招标。

  第二十八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到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业务。

  (一)备案的程序如下:

  1、中标销售企业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www.jdyjhx.gov.cn)添加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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