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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商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接上页]
第六十六条 各级工商等部门负责家电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12315和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家电产品生产质量的管理,充分发挥12365热线质量申诉举报的作用,严肃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指导价格的监管工作,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及网点,下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任何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七十一条  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将暂停直至取消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资格。

  1.不履行投标承诺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

  2.违反《零售商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扣押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3.不按商务等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七十二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

  3.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4.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七十三条  在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失,由相关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七十四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将暂停直至取消家电以旧换新回收资格。

  1.不履行投标承诺协议,回收服务问题突出的;

  2.不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扰乱以旧换新工作的;

  3.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拒收旧家电,经举报查实的;

  5.不按规定建立旧家电流向档案,不按商务等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

  第七十五条  回收企业对所属网点承担连带责任。回收网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回收网点资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回收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不规范填写以旧换新凭证,影响以旧换新工作的;

  3.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七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报省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有以下违反家电产品生产和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利用中标或指定企业的优势,进行欺行霸市、行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的;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4.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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