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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穗司发[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接上页]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至两个月的处罚,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处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给予停业整顿五至六个月的处罚,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4)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二十四、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三至四个月的处罚,可以处两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至两个月的处罚,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处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给予停业整顿五至六个月的处罚,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二十五、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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