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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穗司发[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接上页]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

  

  2、从轻处罚: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

  

  二十八、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的罚款;

  

  2、从轻处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至两倍的罚款;

  

  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二十九、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内地违规执业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法律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一)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的;(二)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三)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的;(四)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五)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从轻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从重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三十、内地律师事务所违规聘用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法律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二)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三)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从轻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从重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三十一、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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