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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穗司发[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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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至38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至4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予警告;

  

  3、从重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38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5至6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二、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至38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至4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予警告;

  

  3、从重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38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5至6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三、公证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至38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至4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予警告;

  

  3、从重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38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5至6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四、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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