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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穗司发[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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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六、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4)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4)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八、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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