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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4)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十一、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建议上级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4)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十二、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建议上级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十三、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