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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是严格停工停产矿井措施管控。强化省骨干煤炭企业和当地政府对停工停产煤矿“双重监管”责任,继续实施煤业集团和当地政府领导包矿和干部驻矿制度,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有关规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确保停工停产矿井停产整改到位。对有非法违法偷生产行为的停工停产煤矿,继续实行上限处罚、顶格处理,从严追究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危害公共安全责任,从重追究省骨干煤炭企业和当地政府包矿领导、驻矿干部失职渎职责任。 五是突出抓好煤矿瓦斯、火灾和水害治理工作。严格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坚持高瓦斯和突出煤矿“实体煤必压、先压后掘,先压后采”的原则,全面加强瓦斯防治基础工作。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搞好瓦斯综合治理。瓦斯突出矿井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防突规定和措施。加强矿井火灾防治。煤矿必须建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井上、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和消防材料要按照规定配置。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按规定建有灌浆灭火系统;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开采。切实加大水害治理。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原则。严格执行矿井防治水规定,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加强对周边小煤矿开采情况的调查,及时发现并消除老空水患。 六是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为着力点,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全部建设到位;省骨干煤炭企业15家试点矿井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要大力支持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围绕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预警和防治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产学研科技攻关,在大力推广煤矿新技术、新装备的同时,及时淘汰落后技术、装备,提升煤矿安全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一是针对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针对非法盗采、以采代探、整合期间违法生产、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失效仍违法生产,以及建设项目未依法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等问题,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安全监管,采取协同检查、联合执法等手段,集中开展整治,坚决打击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抗拒安全执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关闭。三门峡、洛阳、南阳等金属非金属矿山集中的地方,要针对突出问题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二是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规定,不按照要求整合、整顿的矿山一律不得生产;对逾期未达到整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关闭。三是全面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现场安全监管。地下矿山企业2011年年底前建成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建设完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独头巷道掘进时,每掘进500米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按照为采掘作业地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的要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的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露天矿山全部采取台阶开采方法和中深孔爆破技术;在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建立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继续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