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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05-07
【实施时间】 2011-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59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本部门承担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七日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保证安全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和投入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企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不断完善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化生产过程和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

  3.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全过程在生产现场值守,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果断处置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险情,并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考勤档案和交接班制度。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4.督促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并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在煤矿企业全面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班组建设,形成事故隐患群防、群控、群治局面。(省安监局牵头,省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省安监局牵头,省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6.规范重点行业(领域)招工、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对存在就业准入工种从业人员不经过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7.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领域)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奖惩机制,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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