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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44.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教育厅) 145.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公务员局、省编办、民政厅) 146.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局、省总工会) 147.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教育厅) (二十八)改革考试招生制度 148.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容改革,注重对学生基础知识、综合分析、创新思维等方面能力的考查。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公信度。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依据。探索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方式,扩大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初中校的比例。(教育厅) 149.完善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校招生选拔提供参考依据。健全高校自主录取、破格录取、推荐录取和定向录取等制度,建立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教育厅) 150.规范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和加分政策,规范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办法,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探索高水平大学采取统一考试、学校联考、学校单考等多样化考试招生方式;一般普通本科学校以国家统一考试为主,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建立高等职业学校自主考试选拔或根据高中阶段学生学业成绩注册入学制度。(教育厅) 151.探索建立成人高等教育注册入学制度。(教育厅) 152.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发挥并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教育厅) 153.健全考试招生信息公开、综合服务和社会监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教育厅) 八、扩大教育开放 (二十九)提升与台港澳教育交流与合作水平 154.继续扩大对台招生规模,积极推动闽台两地学生互换、学历学分互认。持续选派学生赴台学习。为台湾人士子女在闽接受教育提供“绿色通道”,营造良好环境。办好海峡两岸大学、中小学校长论坛等一批活动平台,加强两地教育理念和管理方法的相互交流、相互学习。(教育厅、省台办) 155.开展台湾研究、台湾教育研究及两岸教育交流合作研究。(教育厅、省台办、省社科院) 156.积极推进高校与台港澳知名大学合作举办教育机构。加强与台港澳青少年交流,多种形式举办青少年文体比赛、学生夏令营、祖地文化交流等活动,鼓励学校与台港澳中小学开展校际交流活动。(教育厅、外事办、省台办、团省委) 157.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两岸教育合作实验园区,在政策、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吸引两岸高水平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共同建立科学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转化(育成)中心,联合招生、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和联合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争取在合作形式、内容和层次上取得新突破。(教育厅、省台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省科协) 158.以海峡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心为平台,推进“两岸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基地”和“两岸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引进台湾职业教育优质资源,共建教学资源库、专家库,围绕两岸产业对接共同开发教材,共建实训基地;培育一批对台职业教育合作先行先试校,实施闽台高职院校联合培养人才、合作培训师资、高职教师台湾访问学者工程等项目。(教育厅、省台办、公务员局) 159.支持闽台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双向交流。(教育厅、省台办) (三十)扩大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160.积极参与双边、多边和区域性、全球性教育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友好省州、城市等合作平台和侨务渠道,建立多层次教育交流合作机制。(教育厅、外事办、省侨办) 161.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吸引更多外国留学生来闽学习。完善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积极争取更多高校成为中国政府奖学金院校。(教育厅、外事办、财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