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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9.全面加强民办高校内涵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支持民办高校创新体制和育人模式,办出特色。办好若干所领先和示范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带动民办高校整体水平提升。依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发展规模。(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十五)建设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 60.推进厦门大学“211工程”、“985工程”建设,努力建成世界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推进福州大学“211工程”建设,努力建成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推进共建华侨大学工作。支持省重点建设高校充分发挥办学特色,力争进入全国同类院校先进行列。(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61.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十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62.以培养创新人才为目标,组织实施“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试验计划”。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信息业、现代制造业、轻纺产业、文化产业等领域组织开展产学研用联合培养人才试点。全面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推行本科学生导师制。扩大高等教育的选择性,推行大类招生、模块化培养、自主选择的培养模式。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增强人才培养适应性。推进教学联合体建设,推行跨校、跨区域、跨类型教学资源共享,实行教师互聘、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教育厅、财政厅、科技厅、经贸委、文化厅、信息化局、省科协) 63.优化实践教学内容,加强能力培养,增加实践教学时数,积极组织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组织实施“卓越工程师、技师、医生、教师和优秀文科人才培养计划”,在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上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每年资助1000项、5000名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卫生厅、发展改革委、团省委) 64.确立教学在高等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切实保障教学经费投入,加强教材、图书资料、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5.规范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完善高校教学质量评估办法和公布机制。实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抽检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质量监控办法,强化教师、院系、学校三级质量保障,建立行业企业、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家长和中介组织多方参与的评价制度。(教育厅) 66.规范教学管理,把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把教授为本科低年级学生授课作为重要制度,形成良好教风、学风。(教育厅) 67.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加强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教育厅、公务员局、团省委) 68.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国家、省、高校三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服务网络。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困难群体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引入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建立较为完善的毕业生就业状况监测、统计、分析与公开机制。(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团省委) (十七)优化高等教育结构 69.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的需要,实施新能源、新材料、海洋经济、装备制造等一批人才培养培训专项规划,积极培育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的新兴交叉学科,重点建设好一批直接为产业优化升级服务的工程类学科,加强建设一批为文化产业发展服务的学科。支持高等学校增设一批装备制造类、电子信息类、海洋工程类、化工与制药类、现代服务业类等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70.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重点支持工学类研究生教育发展。(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71.组织开展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建设100个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实行研究生研究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制度。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建设好一批富有创新特色的优质学位课程。(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科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