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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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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完善中介机构参与机制,促进管办评分离。(教育厅)

  

  126.以简政放权为重点,改变政府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信息化局、省政府法制办)

  

  127.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责任,促进学校提高质量。完善教育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公示、听证制度,发挥教育发展咨询委员会作用,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与途径。(教育厅)

  

  128.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鼓励中介和社会组织提供教育咨询、教育质量评价、教育考试与鉴定、就业与人才交流等专业服务。(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

  

  (二十六)加大办学体制改革力度

  

  129.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与公办高校在实训基地、创新平台、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30.鼓励公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联合组建教育集团。支持高中阶段优质公办学校集团化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建学校发展;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优秀校长(园长)或管理团队管理多所学校(幼儿园),以及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点,加快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公务员局)

  

  13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民政厅)

  

  132.捐资和出资人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用地、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有国家规定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教育厅、民政厅、地税局、国土资源厅)

  

  133.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公共财政对学生资助惠及民办学校学生。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

  

  134.鼓励引导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多样化人才。(教育厅)

  

  135.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利,提供规范的人事代理服务。民办学校必须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

  

  136.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保障校长行使职权。完善民办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规范对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教学、安全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和办学退出制度。(教育厅)

  

  137.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行业自律管理,探索引进优质企业从事生活服务、校产物业等经营管理,建立集团化、集群式、集约型的后勤保障体系。(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工商局、地税局、省国资委)

  

  138.积极推行大中小学生及在园幼儿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险和学生实习责任险制度,有效提高学校及学生抗风险能力。(教育厅、省保监会)

  

  (二十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139.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教育厅)

  

  140.扩大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开展教学科研、学科专业调整以及内部人事分配行政管理等自主权。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教育厅、公务员局、省编办)

  

  141.公办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克服行政化倾向,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院(系)教授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以及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局、省总工会)

  

  142.深化学校人才工作体系改革,创新学校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表彰奖励和服务保障机制;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和一线教学岗位倾斜的绩效分配制度。(省委教育工委、公务员局、教育厅)

  

  143.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拓宽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途径。(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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