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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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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解决寄宿制学校教师异地任教和支教教师住宿问题。(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34.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巩固提升“营养早餐工程”,有条件的地区对路途较远的农村走读生提供接送服务或交通补贴,切实改善农村就学环境。(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5.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推进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培训、教科研等方面的对口帮扶,提高对口支援实效。(财政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

  

  三、创新发展职业教育

  

  (八)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36.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条件保障、建设规划、资源配置、税收优惠等方面,制定和完善支持政策。(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局、地税局)

  

  37.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的基础上,从2011年秋季开始对中职学校一年级学生免除学费,到2014年全面实行中职教育免学费制度。(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8.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通道,逐步建立中职毕业生注册升学制度,进一步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全面实施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着力提高学生创业就业能力。(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信息化局)

  

  39.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和表彰,在全社会形成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团省委)

  

  40.增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开放性,扩大覆盖面,加强职前与职后教育衔接,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职业院校应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开展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职业院校开展就业培训在政策、经费上予以保障,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多形式、多层次职业教育的需求。(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经贸委、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信息化局、省科协)

  

  (九)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41.设区市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学校布局、专业设置的统筹,强化资源整合及综合利用。(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2.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发挥示范院校的龙头带动作用。(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3.加强统筹规划,构建省、市、校职业教育实训体系。重点建好校内实训基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发展校外生产性实习基地。同时,依托行业企业、职教集团和职业院校,建设一批行业或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卫生厅、信息化局)

  

  44.强化县级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的统筹,办好县级职教中心,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新农村建设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创建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委农办)

  

  45.密切教育、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的合作,加强农林类职业院校和涉农专业建设,充分发挥农林类职教集团的作用,提升农业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质量。(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水利厅)

  

  (十)推进职业教育结构布局调整

  

  46.各级政府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人才需求预测和专业设置动态调整的联动机制,经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出企业需求和紧缺的技术工种清单,教育部门及时组织职业院校合理安排招生计划、调整专业设置,集中力量培养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对有行业发展需求、有社会效益、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加强建设,扩大办学规模;对人才需求饱和、缺乏发展前景、就业率低的专业,减少或停止招生,进行改造撤并。积极推进国家示范专业创建和面向区域产业的专业改革试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教育厅、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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