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青政发[2011]2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青政发〔2011〕2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7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青政发〔2011〕2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工作分工,逐项抓好落实。对《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市安委办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贯彻落实青政发〔2011〕2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督促企业必须履行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就不能生产。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级别评定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建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的长效机制。引导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强化社会责任和安全诚信意识,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2.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设立安全基础培训专项经费,建设现代远程继续教育系统,实施“平安卡”工程,启动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的3年行动计划。(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督促企业严格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岗位需求制定和落实安全培训计划,持续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并对职工培训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合格后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班组安全建设

  4.督促企业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抓基层、打基础的“源头工程”。强化班组对生产要素的安全管理,鼓励引导创建安全班组,保障班组对安全生产制度制定的参与权和发言权。在班组中实施“帮带纠偏”,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凡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的,要给予警告,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市总工会、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5.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副总工程师、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要参加值班。关键工程、关键环节、关键时期必须到现场指导、指挥和协调。企业应完善带班值班制度,建立带班值班记录。非煤矿山企业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严格执行下井挂牌制度。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6.督促企业严格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建材、冶金、化工、非煤矿山、机械加工等行业和使用有毒溶剂的家具制造、皮革加工等企业应加大职业危害防治力度。凡企业作业场所存在粉尘、汞、铅、镉、有机溶剂等职业危害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六)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7.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