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71.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青岛保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局、市农委分工负责) 72.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青岛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委配合) 73.试点推广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总工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74.探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身责任保险制度。(市金融办、青岛保监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四)提高工伤保险保障能力 75.提高工伤保险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机制,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工伤保险费使用、安全生产分类评估等级挂钩。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加强工伤预防,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三十五)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双轨运行”制度 76.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烟花爆竹经营、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企业可自主选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研究制定企业安全责任保险费费率、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推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青岛保监局、市总工会分工负责) (三十六)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77.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加强高危行业专业和安全工程类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危行业和安全生产领域的紧缺专业人才和技能型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培训资质。本市职业技术院校应当将岗位专业安全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建立安全监管人员定期轮训制度。(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高校工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配合)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十七)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78.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市政府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9.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要突出安全生产,制定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八)完善城市化工规划 80.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严格园区建设标准和准入条件,统筹规划应对事故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完成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及队伍建设。根据“增量必须入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对未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区市,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申请和安全设立审查申请。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建设危险物品的工业长输管道项目。(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81.支持能够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国资委配合) 82.稳步推行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仓储物流建设。(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国资委配合) 83.积极推进建成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并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搬迁工作。未在规定时间调整到位的,有关区市、镇(街道)要采取关停措施,对在超出规定时限继续生产经营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政府领导责任。(各区市政府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