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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青政发[2011]2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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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全面推进安全达标

  8.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技术装备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动态达标。(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9.督促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企业,两年内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物、医药、助剂等生产的企业,两年内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非煤矿山在3年内要全面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市政府配合)

  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活动

  (八)严格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

  10.督促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包(出租)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认真进行资质审查,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要求、安全教育、作业规程审查和过程监督等相关内容。因发包(出租)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连带责任。(各区市政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加强营运车辆及旅游船舶管理

  11.加大挂靠营运车辆、校车等重点营运车辆的整治力度,提高挂靠车辆经营准入门槛,加大资格审查力度。挂靠营运车辆发生交通安全、旅客伤害等责任事故,依法追究挂靠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市交通运输委、市教育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12.建立交通运输安全信息系统,制定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办法,明确对车辆超速超限等违规行为的查处要求。(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13.加大对旅游船舶的监管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经营资质水平持续下降的企业依法查处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青岛海事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十)强化地下管线的安全监督管理

  14.加强对建成区内燃气、供水、供热管线、供电、通讯缆线等地下公共管线的安全管理,依托gis地理信息技术,建设地下公共管线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15.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资料,并会同管线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制定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签订保护协议并安排专人监护。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职范围内的管线巡视,杜绝因不当或野蛮施工导致的事故发生。(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16.各区市在旧城拆迁、改造、城镇化建设中,要做好危险物品输送管线改建、拆除和铺设、运行的监控。企业“关停并转迁”的同时,要对原有管线进行集中清查,消除隐患。对已经停用和废弃不用的地下工业管线,由其权属单位负责安全拆除工作,对不能确定权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17.地铁、隧道、跨海大桥、港口码头和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要建立和实行规范、科学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工程本质安全管理。工程项目总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按施工安全措施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交底手续。对不履行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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