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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八)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59.督促企业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综合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功能性演练。每年汛期前,所有地下非煤矿山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二十九)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60.根据行业管理、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修订地方性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依法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1.鼓励企业主动表现最佳实践成果,积极参与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支持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62.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监察局、各区市政府分工负责) 6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分工负责) 64.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分别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及通航环境安全评价。(市安全监管局、青岛海事局负责) 65.严格气瓶充装站安全条件许可审查。(市质监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分工负责) (三十一)规范发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66.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技术支持、检测检验、安全咨询、安全管理服务、安全生产司法鉴定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67.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探索实行服务和工作质量评估制度,促进中介机构形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自律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加强政策引导 (三十二)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68.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积极争取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加快建设安全工程技术研发等安全产业基地。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三)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69.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安全装备保障、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及安全标准化推广应用、政府组织的符合性安全审查及验收、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70.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要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预算制度,保障企业安全经费投入。探索高危行业企业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