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青政发[2011]2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4.进一步落实《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青岛市高新技术高端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规划(2010-2015年)》等。(市科技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35.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安全保障能力的转化。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升装置冗余容错能力。(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委高校工委配合)

  36.加快对化工园区整体安全、大型油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安全防护技术的研究。推广化工工艺安全分析、工艺安全条件论证等示范性先进技术。(市安全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37.“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鼓励企业间进行先进安全技术的业务交流与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十八)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38.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充分发挥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监管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9.进一步充实各级、各部门和各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办)、队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区市政府配合)

  40.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商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十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41.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区市政府分工负责)

  42.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

  43.加大网格化监管推进考核力度,充分利用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落实“九定”制度,规范基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质监、市政、旅游、农机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内容,提高运用网格化进行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形成环环相扣的安全监管机制。(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对辖区内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直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

  45.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46.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挂靠,不得非法转包、分包。监理单位必须建立现场管理机构、完善监理工作制度,把好安全质量监理关。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的责任。(市城乡建设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