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青政发[2011]2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7.进一步完善化工行业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查备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巷探地质勘察项目安全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8.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注重职工亲情关照在安全生产中的特殊作用。各级工会应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切实加强对企业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49.鼓励举报各类安全隐患,设立举报箱,发挥“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分工负责)

  50.建立安全生产舆情发布机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文广新局、市监察局配合)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三)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51.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加强以公安消防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以重点企业为依托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及重大危险源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财政预算内,先期建设2个市级应急救援基地,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52.重点推进公路交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市政燃气、电力、港口码头、海洋渔业、建筑施工、重石化区、董家口港区等行业(区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53.各区市、各部门、各行业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立相应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镇(街道)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村(社区)义务互助救援队伍建设。区市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确定专职人员。逐步建立市、区市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和联动机制,整合应急救援信息数据、专家等资源,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区市政府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

  54.探索多元化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努力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结合、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保障机制,并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区市政府负责)

  (二十五)增强企业应急保障能力

  55.督促企业配置与抵御风险相适应的应急装备、物资,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职责。大中型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依法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6.推进以工业园区、高层建筑、商贸市场、企业集团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探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有偿救援服务机制,倡导企业间签订互助协议。鼓励大中型和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应急指挥平台。(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六)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57.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应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区市政府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58.督促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有专家、职工群众参与,并与周边社区、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形成互动机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