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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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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

  

  (十四)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实行县级投入为主,上级适当补助,鼓励民间投资,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优惠政策,创新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办残疾幼儿班和学前班。积极创造条件,推动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建立专门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大力改善幼儿园保教条件。制定四川省幼儿园装备标准。促进各类幼儿园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逐步实现幼儿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

  

  五、强化幼儿园管理

  

  (十六)规范学前教育管理。

  

  按照国家、省有关幼儿园举办场地、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保育教育、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办园基本要求和标准,对各种类型的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新举办的幼儿园须取得办园许可证,属民办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登记,属民办营利性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办。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幼儿园颁发办园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

  

  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十七)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作价原则。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参照同类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管,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十八)全面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幼儿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物防、技防等安全设施建设,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地在办理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时,要将安全办园情况作为核准的首要条件。在学前教育场所设置审批时,应当征求当地综治、公安部门的意见,不符合安全办学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幼儿园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切实做好楼道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疾病防控、治安防范、消防安全、接送车辆和幼儿交接等管理工作。幼儿园的用品、用具(玩教具、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监督指导,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幼儿园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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