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复审申请。 2010年4月16日,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天原)和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化翔宇)代表中国水合肼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潍坊欧莱化学有限公司表示支持申请人的复审申请。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对中国水合肼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前通知。 2010年6月11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涉案国驻华大使馆。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6月17日发布该年度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驻华使馆,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申请人及已知的涉案国(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利害关系方可于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34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法国阿科玛公司和韩国koc株式会社登记应诉本次复审倾销和损害调查。 (八)倾销调查与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收集证据 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以下方法和渠道,收集了相关证据: 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在规定期限内,法国阿科玛公司和韩国koc株式会社提交了答卷。 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等方面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和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了解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评论意见。 (2)听证会 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3)价格承诺 2010年10月27日,韩国koc株式会社提交《关于签署中止水合肼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的建议》。2011年2月28日,韩国koc株式会社提交《关于签署中止水合肼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的建议的再次请求》。2011年1月19日和2011年3月7日,本案申请人分别对此提交了评论意见,申请人反对调查机关与韩国koc株式会社签署价格承诺。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本案复审调查期没有出现需要改变原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不接受韩国koc株式会社价格承诺的请求。 (4)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倾销部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损害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10年6月1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水合肼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59号)。截至2010年7月7日,调查机关共收到2家国外生产企业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申请。 2010年7月5日,韩国koc株式会社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参加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申请。 2010年7月7日,法国阿科玛公司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参加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