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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水合肼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韩国 在规定的时限内,韩国koc株式会社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并提交了倾销答卷。调查机关就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裁决如下: 1.正常价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以应诉公司报告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认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该公司通过在日本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销售水合肼产品,该公司与关联贸易商合并递交了答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认定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3.调整与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根据韩国koc株式会社的答卷进行的上述调查显示,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koc株式会社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在规定的时限内,其他韩国公司没有登记应诉本次复审倾销调查,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其他韩国公司做出裁决。调查机关认为,韩国koc株式会社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其他韩国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综合以上情况,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品 法国 在规定的时限内,法国阿科玛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并提交了倾销答卷。调查机关就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裁决如下: 1.正常价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决定在排除国内销售关联交易后,以应诉公司报告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认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应诉公司报告的实际对中国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认定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3.调整与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根据法国阿科玛公司的答卷进行的上述调查显示,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在规定的时限内,其他法国公司没有登记应诉本次复审倾销调查,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其他法国公司做出裁决。调查机关认为,法国阿科玛公司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其他法国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综合以上情况,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法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日本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84%。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日本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的事实。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法国阿科玛公司提交评论意见,认为日本有一家生产商由于业务整合,部分设备搬迁至中国,产能减少,但该公司没有提供详细的关于日本整体产能、产量方面的情况及充足证据。本案申请人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评论,并提交了数据和相关证据。调查机关认定,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5年至2008年,日本产能约为3万吨。2009年上半年,日本一家生产商将其近1万吨水合肼生产装置搬迁至中国并正式投产后,日本水合肼仍然保持较大产能,约为2万吨。2005年至2009年,日本水合肼产量约为1.8万吨。日本闲置产能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比例为5.7%。如果日本将其闲置产能释放,其水合肼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