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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0年7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水合肼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78号),成立水合肼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0年7月7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0]173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0]174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0]175号)。 2010年8月13日,法国阿科玛公司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水合肼产品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延期的申请》。 2010年8月17日,调查机关回函,同意法国阿科玛公司延期递交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了宜宾天原和株化翔宇2家国内生产企业以及韩国koc株式会社和法国阿科玛公司2家国外生产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2010年8月2日,株化翔宇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公开版和保密版。 2010年8月5日,宜宾天原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公开版和保密版。 2010年8月20日,韩国koc株式会社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的公开版和保密版。 2010年8月27日,法国阿科玛公司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的公开版和保密版。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①听取申请人意见陈述 2010年7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水合肼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 2010年7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召开水合肼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86号)。 2010年7月15日,调查机关召开了水合肼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陈述的申请理由及对本案的相关意见。 ②听取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11年2月28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召开水合肼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50号)。 2011年3月9日,调查机关召开了水合肼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下游企业对本案的意见陈述以及上游申请企业对下游企业意见的回应。参会下游企业表示理解和支持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会后,调查机关未收到其他下游企业提交的意见陈述材料。 (5)接收书面陈述材料 2010年7月15日,申请人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在水合肼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上的发言》。 2011年3月9日,申请人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在水合肼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上的发言》。 其他利害关系方未提出评论意见。 (6)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1年2月14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水合肼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6号)。 2011年2月至3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株化翔宇和宜宾天原等2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组重点对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申请企业的恢复状况进行了核查。通过座谈会、实地察看生产装置和生产流程、查对财务账、核对原始材料等方式,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核实、取证。核查结束后,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7)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本案所有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相关的公开信息。 (8)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及《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1年5月26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产业损害调查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信息披露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