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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委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现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所需表格下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子项一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②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股东出资要求: (1)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不低于10%的股权。 (2)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2)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消防设施合格。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九条、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