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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人[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教育人才“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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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加快长江三角洲区域高校师资资源开发一体化进程,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长江三角洲地区高校人才合作机制,引导高校师资资源的合理流动。

  

五、教育人才规划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明确各级各类教育人才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和职责分工。市教卫党委、市教委主要负责全市教育人才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区县、高校主要负责所在地域教育机构和所在学校教育人才的管理。各区县、各级各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加强规划引导

  

  要求各区县、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习,贯彻国家和地方教育和人才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精神,加快制定本区县、本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切实落实工作机制,按照规划制定的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稳步推进。

  

  (三)加强资源保障

  

  明确把师资队伍建设作为上海市教育改革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各区县、各级各类学校“十二五” 改革发展的重大、关键任务和项目予以高度重视,落实经费,保证投入。“十二五”期间,各级各类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要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重点突破。并切实关注教师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全面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形成与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增加的收入增长机制。通过人才公寓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等途径,千方百计解决新进教师和引进教师的住房困难,使教师潜心教学、研究。

  

  (四)加强监督调控

  

  建立上海教育人才“十二五”发展规划运行的监督保障机制。市教委对上海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进程及成效及时进行监督调控。对上海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动态评价机制,从区县、高校领导重视程度、制度建设、经费投入保障等方面,组织专业机构实行检查评价,适时提出改进性意见,以确保改革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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