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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1]033号
【颁布时间】 2011-06-24
【实施时间】 2011-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1〕033号)


  

  各区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本市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下同)的监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食源性疾病的危害,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64号)、《卫生部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合作,加强对本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等的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强化对监测工作的督导落实。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医疗机构要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并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相互配合、有效衔接,依法开展疾病监测、报告、处置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各区县、各部门在监测中如发现原因不明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应立即组织检验,重点对食品中是否含非法添加物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核实情况后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要加强对区县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认真分析、总结方案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试行)

  


  近年来,全球食品安全问题不断、食源性疾病发生呈逐年上升趋势,即使在发达国家每年至少有1/3的人患食源性疾病,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各国政府都已将食品安全问题及由其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列入公共卫生优先解决的问题。针对食源性疾病,who制定了全球食源性疾病监测战略,并建立了全球食源性感染监测网络(gfn);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在本国建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网络(food-net),积极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上海甲肝大流行至今令人记忆犹新,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一些食品安全事件诸如有机磷农药中毒、“瘦肉精”事件等也造成巨大社会影响。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更是造成至少26万的婴幼儿患病,经济损失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在继续做好本市社区、临床、学校和药店等食源性疾病相关监测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与预防控制,更好地保障居民健康,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六部门办公厅(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6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职责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8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


  一、目的

  

  1、建立覆盖市、区(县)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网络与信息管理数据采集平台,建立长效报告机制。

  

  2、为本市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提供依据。

  

  二、相关定义

  

  1、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2、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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