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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1]033号
【颁布时间】 2011-06-24
【实施时间】 2011-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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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食源性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食源性传染疾病。

  

  4、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是指由于摄入共同食物而出现2个或者以上的同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病例,或者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引起死亡的事件。

  

  三、报告范围

  

  根据《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要求,报告范围覆盖本市所有区(县),包括所有级别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同时将数据采集与管理分析相分离,提高报告系统的有效性。

  

  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病人数如果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要求,需同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进行网络直报。

  

  四、报告内容

  

  根据《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要求,报告内容包括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引发事件的原因、发病人群的基本情况、发病情况、诊断情况以及可疑食物及样品检测结果等信息,具体见《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收集表”》(附录一)。

  

  五、报告流程

  

  1、医疗机构在救治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人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向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报告;发现食源性传染病或疑似食源性传染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事件,应立即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在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处理过程中,若发现该事件为食源性传染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事件,应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移交;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食源性传染病或疑似食源性传染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事件处理过程中,若发现该事件为食物中毒事件,应向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移交。

  

  3、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在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完毕3日内,填写“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收集表”,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4、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食源性传染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事件处置完毕3日内,填写“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收集表”;

  

  5、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事件处置完毕7日内,登录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子系统(网址:www.chinafoodsafety.net)对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调查结果进行网络报告;

  

  6、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登陆报告系统查看本市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情况,并对数据进行审核,完成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并报告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职责分工

  

  1、医疗机构

  

  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或疑似食源性疾病(包括疑似食物中毒)的个案或事件,应当立即救治病人,防止事件扩大,并对事件进行判别,根据不同的事件类别立即报告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或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1)对所在区(县)医疗机构进行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的培训,并做好日常的技术指导和督查;

  

  (2)开展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工作;

  

  (3)在处置过程中,若发现该事件为食源性传染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事件,应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移交;

  

  (4)按要求及时将食物中毒事件调查结果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对所在区(县)医疗机构进行食源性传染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的培训,并做好日常的技术指导和督查;

  

  (2)开展食源性传染病或疑似食源性传染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工作;

  

  (3)在处置过程中,若发现该事件为食物中毒事件,应向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移交;

  

  (4)按要求及时登录“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进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的网络直报。

  

  4、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负责对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及督导。

  

  5、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及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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