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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6-19
【实施时间】 2011-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林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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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生态公益林管护与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继续巩固和深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不断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有条件的设区市、县要在国家和省级投入的基础上,加大对生态补偿的资金投入。研究推出旅游等受益行业合理补偿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具体办法。开展生态公益林非木质利用,增强林农自我补偿能力。

  4.不断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进一步落实林权所有者对林木的处置权。按照“长大于消、总额控制、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思路,放活商品林,管严生态公益林,建立“一控、三严、三放”的采伐管理机制。“一控”就是要控制采伐限额总量不突破,确保森林覆盖率不下降。“三严”就是要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天然阔叶林采伐,以及铁路、公路、重点江河沿线一重山等区域地块的“三线林”皆伐。“三放”,放宽主伐年龄,集体人工用材林可按最低采伐年龄进行采伐,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放活采伐计划,经营者依法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确定采伐计划和采伐限额,商品林采伐限额可以结转使用。放开非林地种植的林木采伐,实行报备制,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全面推行份额分解、分类排序、“阳光操作”、强化监督的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办法,实行采伐公示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分配采伐指标。

  5.积极引导林业经营组织改革

  引导林业经营者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合作方式,组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林业规模经营、集约经营。不断健全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水平。加大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对依法设立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三免三补三优先”,即免收登记注册费、免收增值税、免收印花税,实行林木种苗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森林保险补助,采伐指标优先安排、科技推广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项扶持政策优先享受。

  (二)加大林业公共财政投入

  1.加大公共财政对林业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建立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相适应的林业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保障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从财政总支出中划出不低于1%的比例用于林业事业发展”的规定,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并保持稳步增长。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资源管理、林权管理以及林业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继续加大对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投入,争取将江河流域生态修复及天然林保护工程纳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范围。森林公安公用经费和装备配置按照同级公安机关标准执行。支持做好国有林场、采育场危旧房改造,对带动力强、有示范作用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加大对林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林业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林业标准化体系与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投入。严格执行国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

  2.建立林木种苗稳定投入和各类补贴制度

  建立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稳定投入机制。将良种基地建设管理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范畴,由政府公共财政负担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的投入。落实对造林优质苗木、保护、管理投入的补贴制度。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对生产良种的基地和利用良种进行育苗的单位实行补贴。实行林业机具购置补贴和生产资料价格综合补贴,加快林业机械化、现代化发展步伐。建立和完善不炼山造林、森林抚育、森林择伐等财政补贴制度,引导科学经营,提高森林质量。

  (三)动员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

  拓展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渠道,增加林业投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林业外向型经济。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税费、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措施,扶持国家级林业产业专业园区发展壮大,争取将外向型林产工业集群、林产工业和生物产业集群等列入国家林业局重点扶持的产业集群。积极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建立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林下种养殖、生物医药、生物能源、森林旅游等新兴产业的社会投入机制。大力推进森林经营认证和林产品产销监管链认证,克服国际林产品贸易壁垒,对通过认证的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业企业或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省级以上品牌的林业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探索森林碳汇交易机制,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森林碳汇交易参与林业投资建设。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倡导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认养生态公益林、名木古树,参与森林、林业保护与建设。扩大林业对外交流合作,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参与林业国际合作和闽台合作,拓展林业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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