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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6-19
【实施时间】 2011-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林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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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划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

  

一、“十一五”林业发展回顾


  (一)“十一五”林业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省林业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福建省“十一五”林业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各项任务和指标基本完成,海西现代林业建设取得了新成绩,为“十二五”时期林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1.深化林权配套改革,发展活力全面增强

  

  继在全国率先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2006年,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出台了《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增强了福建林业的发展活力。一是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有效推进以林农小额贷款为主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着力解决单家独户林农贷款难的问题,至2010年,全省累计发放林权证抵押贷款43.2亿元、林业小额贷款35.6亿元。二是积极推动以森林火灾为主的森林保险工作,2006年启动森林保险试点,先后出台了《福建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实施方案》、《福建省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现场查勘定损规定(试行)》,2009年对全省766.7万公顷森林实行火灾统保,2010年采用“生态林统保、商品林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森林综合保险试点工作,有效降低了农民经营林业的风险。三是规范林权流转,建立66个县级林权交易服务中心和75个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维护了林农的合法权益。四是改革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永安等12个县(市、区)被列为全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邵武等3个单位列为省级改革试点,在43个县(市、区)推行林木采伐指标分配“阳光操作”,有效落实了林木处置权。五是引导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成立各类合作组织2万多个,促进林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六是在全国率先出台《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制定了全国第一部林权登记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依法保护林农权益,农民人均林业收入年均增长20%左右。全省呈现出森林资源增长、农民群众增收、林业经济增长的良好局面。

  

  2.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森林资源稳步增长

  

  “十一五”期间,全省大力推进林业“三五”工程建设,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加快推进非规划林地造林和珍贵树种造林,完成植树造林总面积75.0万公顷。实施低产低效林改造和中幼林抚育,开展大径材和珍稀树种培育,优化林种树种结构,不断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全省林地面积914.8万公顷,其中森林面积由764.9万公顷提高到766.7万公顷;活立木蓄积量从4.96亿立方米提高到5.32亿立方米,净增3600万立方米,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双增长。其中人工林蓄积量1.96亿立方米,竹林面积99.3万公顷,毛竹总株数19.73亿株,均列全国第一。森林覆盖率由62.96%提高到63.10%,继续名列全国首位。

  

  3.创新生态建设机制,生态功能持续提升

  

  全省森林生态功能持续增强,生态建设全国领先,为全省环境质量评比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成为全国唯一生态环境、空气质量均为“优”的省份做出了巨大贡献。一是全面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创新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在全国率先建立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提高到12元(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15元),提高了管护成效。二是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向纵深推进,建设范围由38个县(市、区)扩展至50个县(市、区),“十一五”期间,全省完成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任务10万公顷,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长达3037公里,沿海地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58.53%,沿海地区森林生态屏障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三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新进展。“十一五”期间,新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处,国家湿地公园2处,省级自然保护区3处。全省自然保护面积达86.2万公顷(其中林业自然保护面积达83.2万公顷),占陆域总面积的7.1%,初步形成了以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为主体,布局比较合理、类型相对齐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四是绿色通道与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全面推进。“十一五”期间,完成沈海、福银高速沿线13个试点县(市、区)两侧一重山造林绿化3300公顷,绿化里程4000公里,全省绿色通道建设里程达12556公里。启动“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行动,建设绿色家园示范村3552个,已有4个县、35个村、361个农户被评为“全国绿色小康县、村、户”。到2010年,省级以上园林城市、绿化模范县(市)分别达到26个、24个,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5.9%,绿化覆盖率达40.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0.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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