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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1]033号
【颁布时间】 2011-06-24
【实施时间】 2011-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试行)


  近年来,全球食品安全问题不断、食源性疾病发生呈逐年上升趋势,即使在发达国家每年至少有1/3的人患食源性疾病,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各国政府都已将食品安全问题及由其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列入公共卫生优先解决的问题。针对食源性疾病,who制定了全球食源性疾病监测战略,并建立了全球食源性感染监测网络(gfn);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在本国建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网络(food-net),积极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上海甲肝大流行至今令人记忆犹新,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一些食品安全事件诸如有机磷农药中毒、“瘦肉精”事件等也造成巨大社会影响。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更是造成至少26万的婴幼儿患病,经济损失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在继续做好本市社区、临床、学校和药店等食源性疾病相关监测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与预防控制,更好地保障居民健康,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六部门办公厅(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6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职责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8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


  一、目的

  

  1、建立覆盖市、区(县)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网络与信息管理数据采集平台,建立长效报告机制。

  

  2、为本市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提供依据。

  

  二、相关定义

  

  1、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2、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3、食源性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食源性传染疾病。

  

  4、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是指由于摄入共同食物而出现2个或者以上的同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病例,或者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引起死亡的事件。

  

  三、报告范围

  

  根据《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要求,报告范围覆盖本市所有区(县),包括所有级别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同时将数据采集与管理分析相分离,提高报告系统的有效性。

  

  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病人数如果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要求,需同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进行网络直报。

  

  四、报告内容

  

  根据《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要求,报告内容包括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引发事件的原因、发病人群的基本情况、发病情况、诊断情况以及可疑食物及样品检测结果等信息,具体见《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收集表”》(附录一)。

  

  五、报告流程

  

  1、医疗机构在救治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人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向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报告;发现食源性传染病或疑似食源性传染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事件,应立即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在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处理过程中,若发现该事件为食源性传染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事件,应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移交;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食源性传染病或疑似食源性传染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事件处理过程中,若发现该事件为食物中毒事件,应向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移交。

  

  3、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在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完毕3日内,填写“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收集表”,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4、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食源性传染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事件处置完毕3日内,填写“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收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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