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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6-19
【实施时间】 2011-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福建省“十二五”林业发展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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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监管

  严格保护林地、节约集约利用林地、优化林地资源配置,提高林地保护利用效率。一是做好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制定林地保护利用的战略目标、任务、措施和管理政策,建立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规划成果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予以落实。二是严格林地用途管制。限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毁林开荒、毁林挖塘等将林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地;进一步做好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严禁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随意调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严格建设项目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加大对临时占用林地和灾毁林地修复力度。三是严格保护森林,加强对有林地和生态脆弱地区灌木林地的保护,提高林地利用率,确保森林面积总量逐步增加。四是积极补充林地,在与耕地保护、农业发展协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森林城市(县城)、森林村镇等建设,拓展绿色生态空间,多种途径增加林地资源。五是引导节约用地,适度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及公共建设使用林地,保持城镇建设使用林地与生态恢复新造林地的动态平衡,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建立矿山开发配套实施生态工程制度,规范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制定征占用林地项目禁限目录。六是大力推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优化林地结构,统筹规划生态公益林地与商品林地,调整天然林地与人工林地结构,加强对重点江河流域、易灾地区和沿海防风减灾带的生态建设和生态修复,优先保障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和木材及林产品生产基地的用地需要。到2015年,全省林地保有量达913.0万公顷以上。

  3.林权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坚持以林权管理为核心,构建省、市、县、乡(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四级互联互通的林权动态管理服务平台,在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权抵押登记和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与仲裁等方面提供服务。到2015年,建立省、市、县林权登记管理机构95个,设立乡镇林权登记管理岗920个,省国有林场局、省保护中心林权登记管理岗各1个,设区市林场处林权登记管理岗9个,设立林权登记申报岗141个,组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35个,开发完成林权管理业务系统软件,基本满足我省林权管理需求。

  4.林业执法能力建设

  全面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整合现有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实现由分散执法向集中执法转变。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和自由裁量权,组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示范点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培训,强化执法监督,使林业行政执法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进一步理顺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明确执法职责,依法查处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经营加工及违反检疫法规、种子法规、防火规定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值班室、办公室、交通、通讯、勘测检测、鉴定等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到2015年,完成全省林区县(市)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组建,配备80套(件)通讯、办公、监测、鉴定等办案设备,80辆执法专用车辆,全面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能力。

  5.森林与湿地资源监测监管

  提高森林资源管理水平,实现森林资源及林政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现代化,加强森林、湿地等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监测能力,完善评价体系,准确掌握全省资源消长动态变化。一是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完善省、市、县、乡四级森林资源监测监管体系,逐步推进调查监测工作手段的现代化建设,加强生态公益林监测、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资源年度变化调查工作。二是加强野生动植物与湿地资源监测监管,加强濒危物种和名木古树保护。三是积极采用“3s”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森林资源监测效率和准确率,增强森林资源信息的处理、分析能力,以便及时、准确地森林掌握资源消长变化动态。四是加强营造林质量、森林采伐、森林灾害性破坏监管,推进造林绿化招投标、作业设计、采种育苗、整地栽植、抚育管护、有害生物防治、采伐更新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标准化生产,建立并推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制度和营造林工程监理资格准入制度,提高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水平。五是加强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监测评价能力建设,重点加强武夷山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监测站、泉州湾湿地生态监测站建设。六是建立健全省、市、重点林业县三级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按区域、分层次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种苗质量检验监测能力。到2015年,建立和完善湿地普查体系,基本实现对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动态监测和有效监管,增加疫源疫病监测站55处,建成较完善的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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