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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认真研究残疾人信访工作的新特点,强化基层残疾人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信访矛盾。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十)组织建设。 1.完善残联组织机构,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各区、县(市)残联要有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员编制,并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增加。市残联配备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驻会盲人、聋人理事,配备专(兼)职的智力残疾人亲属和精神残疾人亲属,残联机关残疾人干部比例达15%以上,所辖区、县(市)残联机关需配备残疾人干部。市及区、县(市)残工委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施《全国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0-2015年)》,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素质的培养。完善市级及区、县(市)级优秀残疾人人才库,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2.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力度。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残联组人〔2011〕14号),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城乡组织建设之中。各街道(乡镇)残联配备残疾人工作专职(或兼职)干部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建立志愿者助残联络站;各社区(村)建有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残疾人协会(小组),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实现农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全覆盖。按照《杭州市中长期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将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专职委员逐步纳入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解决待遇和编制问题,培育残疾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3.充分发挥专门协会、专业协会作用。加强专门协会规范化建设,实现经费、场地、人员“三落实”,建立健全专门协会工作制度,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指导和培育专业协会等民间残疾人组织,把协会办成“残疾人之家”,展示残疾人各种才华,发挥其在社会文化生活中的作用。 4.健全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产生和参与机制。残疾人组织享有同级人民团体同等待遇,人大、政协代表、委员要保证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比例,并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反映残疾人需求和呼声的渠道更加畅通。 5.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专业人才培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为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建立完善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将助残志愿服务纳入全市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建立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对接、评价激励机制,促进志愿者助残服务日常化、专业化、长效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实施好《杭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2015年)》。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及相关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市及各区、县(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杭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执行评估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加强对重大服务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的评估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执行中的问题。市及各区、县(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二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逐级考核、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 (二)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确保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依法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不低于10%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规定。充分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慈善机构在筹集助残善款中的作用,积极资助实施残疾人慈善服务项目,同时要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支持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格局,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