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规范我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广东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 (一)生态县:建制县、县级市、区。 (二)生态乡镇: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和涉农街道。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有若干行政村的街道或存在基本农田的街道。 (三)生态村:行政村。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均可申报。 三、申报程序、材料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 1、生态县。县级人民政府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2、生态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3、生态村。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县(市、区)环保局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核查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复核。 (二)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文本与批复文件,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技术报告(申报表、各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核或复核的时间截止至每年8月底。 四、初审与核查 (一)初审。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的要求,对申报县、乡镇进行初审(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将符合要求的县、乡镇的申报材料、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环境保护厅。 (二)核查。 1、生态县。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县(市)进行现场技术核查。现场技术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报告;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形成技术核查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在技术核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2、生态乡镇。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技术依托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进行现场技术核查。现场技术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报告;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形成技术核查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在技术核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3、生态村。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考核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复核。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技术依托单位进行资料核查、现场抽查。 五、公示及公告 对审核(复核)合格的县、乡镇、村,经省环境保护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在环保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疑问的县、乡镇、村,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进行复查。 对通过公示的县、乡镇、村,由省环境保护厅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给予适当奖励。 六、监督管理 (一)省环境保护厅对已获得省级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公告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二)省环境保护厅对各地级以上市开展的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依然存在问题的,暂停受理该市生态建设示范区核查、复核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