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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完善本市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申报、审核、专家考核、公示、复查等制度,规范生态示范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上报本市上一年度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及建章立制情况等。 (五)经省环境保护厅公告达到省级生态县、乡镇、村指标的县、乡镇、村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省环境保护厅将取消其称号。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粤环〔2008〕8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 (二)建设指标(略)。 二、指标解释 (一)考核分区。 根据自然环境特征、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结构,参考省政府对广东经济区域的划分,广东省生态村的考核分别按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西两翼地区和山区三个地区类别进行,地区划分如下: 1、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各县(市、区);惠州市:市区、惠东县、博罗县、惠阳区;肇庆市:市区、高要市、四会市。 2、东西两翼地区: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各县(市、区)。 3、山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清远市、云浮市各县(市、区);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二)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省环保厅备案。规划应实施1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按照省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明确乡镇、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以上(含ⅲ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应急预案。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外来物种指在当地生产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