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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要求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经济发达、人口较多乡镇要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经济欠发达、人口较少乡镇,可根据实际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区的乡镇或处于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平原河网地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各类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60%以上的行政村。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环保部门。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l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c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是指乡镇非建成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占非建成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环卫、统计部门。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医疗废物处置量占医疗废物产生总量的比值。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物应按要求收运至市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安全处置。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环保部门。 6、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指标解释: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比值。计算公式(略)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入处置量: (1)移送至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包括通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其他地区集中处置的); (2)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自身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并且其污染控制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7、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两类污染源。“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乡镇辖区内分别按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从高到低,累计排放量占乡镇排污总量85%的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是指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标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