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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1.2承重墙使用的砖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7.5;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2.5,严禁采用泥浆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浆砌筑。 4.1.3 地震设防区严禁使用空斗砖墙承重形式。 4.1.4 地震设防区砖木结构宜建单层房屋;当需建造两层砖木结构房屋时,8度设防底层楼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6度、7度设防且楼、屋盖均采用木结构承重时,应增强楼、屋盖的整体性,并保证楼、屋盖与墙体的可靠连接。 4.1.5 砖墙承重结构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6度、7度时不应超过7.2m,8度时不应超过6.0m。 4.2 抗震构造措施 4.2.1 8度设防时,砖混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 房屋四角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最小截面可取240mm×180mm,纵向钢筋不少于4b12,箍筋不少于a6@250; 2 房屋周边墙体及承重横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圈梁,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80mm,宽度不小于砖墙厚度;纵向钢筋不少于4a10,箍筋不少于a6@250; 3 当楼(屋)盖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时,可在相应楼(屋)盖位置不另外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但应在现浇板内沿外墙周边增配2a10通长钢筋,并与墙内构造柱可靠连接; 4 房屋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不大于750mm设2a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750mm; 5 当楼(屋)盖设有跨度超过6.0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大梁时,大梁下应设置构造柱;当梁跨度在3.6m~6.0m之间时,应与墙体圈梁可靠连接。 4.2.2 7度设防时,砖混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 当不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圈梁时,应在房屋周边墙体及承重横墙-0.06m位置设置厚度不小于60mm的砂浆配筋带,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墙厚不超过240mm时,砂浆配筋带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a8;墙厚为370mm以上时,纵向钢筋不应少于3a8;纵横方向配筋带交错时,钢筋应相互搭接绑扎,钢筋搭接长度不小于300mm; 2 楼(屋)盖采用预制板时,应在相应楼(屋)盖位置沿房屋周边交圈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少于4a10,箍筋不少于a6@250;当楼(屋)盖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时,可按本基本要求4.2.1-3条规定采用; 3 房屋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不大于750mm设2a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750mm; 4 楼(屋)盖设有跨度超过6.0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大梁时,大梁下宜设置构造柱;未设构造柱时,大梁应与墙体圈梁可靠连接或在梁下设置混凝土梁垫。 4.2.3 6度设防时,砖混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 当不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圈梁时,应在房屋周边墙体及承重横墙±0.00位置交圈设置砂浆配筋带,构造做法应符合本基本要求4.2.2-1条规定; 2 当楼(屋)盖采用预制板且板底不设圈梁时,应在预制板板底设置砂浆配筋带,构造做法应符合本基本要求4.2.2-1条规定; 3 房屋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不大于750mm设2a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750mm; 4 当楼(屋)盖设有跨度超过6.0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大梁时,大梁应与墙体圈梁可靠连接或在梁下设置混凝土梁垫。 4.2.4 基础圈梁、楼(屋)盖处圈梁及砂浆配筋带应水平交圈、闭合设置。遇有门窗洞口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或附加砂浆配筋带,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750mm。 4.2.5 房屋层高较大(≥3.6m)时,应在每层承重墙体中至少设置1道砂浆配筋带,以提高墙体的承载力与整体性。 4.2.6 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板底不设圈梁时,现浇板在承重墙上应满搭,当板底设置圈梁时最少支撑长度不应小于120mm;预制板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4.2.7 7、8度时,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钢筋混凝土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4.2.8 砖砌女儿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高度不应大于500mm,并且在出入口位置处应有可靠锚固措施。 4.2.9 “硬山搁檩”砖木结构房屋应采取以下构造措施: 1 对坡屋顶房屋,屋面坡角不应大于30度;山墙顶部至房屋檐口高度不应大于1.6m; 2 7、8度时,山墙的山尖底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水平圈梁,外山墙顶部应设置斜向钢筋混凝土爬山圈梁;8度时,尚应在外山墙脊檩下方与水平圈梁之间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