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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6度时,山墙的山尖底部应设置砂浆配筋带; 4 不应在山墙的山尖范围内开设高窗; 5 檩条支承处应设置厚度不小于30mm的垫木,垫木宽度同墙厚,长度不小于1.5倍墙厚;垫木与檩条端部应钉牢,防止檩条移位;垫木下应铺设砂浆垫层; 6 端檩在外山墙上应出檐,内山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或燕尾榫、扒钉连接; 7 椽子与木檩条搭接处应满钉。 4.2.10 砖木结构房屋当采用木屋架时,应采取以下抗震构造措施: 1 木屋架应为几何不变结构,上、下弦及腹杆应齐全,不应采用无下弦杆的人字形或拱形屋架; 2 木屋架在前后纵墙支承处应与墙体圈梁、或墙内构造柱采用螺栓与扒钉可靠连接; 3 当采用多榀木屋架且屋架跨度大于6m时,8度时应在端开间的两榀屋架之间设置竖向剪刀撑,剪刀撑宜设置在上弦屋脊节点和下弦中间节点处,并采用螺栓连接;在屋架下弦跨中处应设置纵向水平系杆,水平系杆应与屋架下弦和剪刀撑拉结。 4.2.11 当屋面坡度较小或采用平顶木屋盖时,木檩、木梁应支承在圈梁或砂浆配筋带之上,并可靠连接;当木檩、木梁支承处未设圈梁或砂浆配筋带时,应在支承处设置厚度不小于30mm的垫木,垫木宽度同墙厚,长度不小于1.5倍墙厚。 4.3 施工要求 4.3.1 砖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筑前,烧结粘土砖应提前1~2天浇水润湿; 2 砖墙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的厚度宜为10mm,不应小于8mm,不应大于12mm;水平灰缝砂浆应饱满,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3 砖墙砌筑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墙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严禁砌成直槎; 4 埋入砖墙灰缝中的拉接筋,应位置准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5 砖墙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5m。 4.3.2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时,必须先砌墙,墙体与构造柱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后浇筑构造柱;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并与基础圈梁相连。 5 砌块承重结构房屋 5.1 一般规定 5.1.1承重墙使用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7.5,且砌块生产龄期应达到28天以上方可施工;砌块外侧壁厚不应小于30mm,中间肋厚不应小于25mm;砌块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5.0,严禁采用泥浆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浆砌筑。 5.1.2砌块承重结构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6度、7度时不应超过7.2m,8度时不应超过6.0m。 5.2 抗震构造措施 5.2.1砌块承重结构房屋的以下抗震构造措施及相关要求同砖墙承重结构房屋: 1 基础圈梁、楼(屋)盖圈梁的设置位置、数量及构造做法; 2 墙体砂浆配筋带、墙体水平拉结钢筋的设置位置、数量及构造做法; 3 楼(屋)盖的形式、构造要求及与墙体的连接措施等。 5.2.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承重墙体,7、8度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位置、数量应符合表5.2.2的要求。 表5.2.2 构造柱或芯柱设置要求
5.2.3 当砌块承重墙内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尺寸:厚度同墙厚,宽度不小于190mm; 2 纵向钢筋不少于4b12,箍筋不少于a6@250。 5.2.4 当砌块承重墙内设置芯柱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单个芯柱插筋宜为1a10,芯柱截面不应小于100mm×100mm; 2 芯柱钢筋应贯穿楼板、圈梁,顶层应伸入顶部圈梁,并可靠锚固。 5.3 施工要求 5.3.1 砌块墙体施工时,墙内不应出现竖向通缝;砌块上下皮应对孔、错缝搭砌,搭砌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90mm;当缺乏专用配块时,可以局部采用普通砖作为配块错缝使用,但不应大面积采用砌块、砖块混合承重。 5.3.2 砌块砌筑前不应浇水,夏天炎热干燥时可在砌筑前稍作喷水湿润;砌筑砂浆应随铺随砌,砌块竖向和水平灰缝饱满度分别不应小于80%和90%。 5.3.3 芯柱灌孔混凝土应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尽量采用细石混凝土拌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浇灌芯柱混凝土时应采用机械振捣或采用钢钎插捣,保持芯柱混凝土密实饱满。 5.3.4 所有施工孔洞、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均应在砌块砌筑时预留或预埋,不得事后开槽或打洞。 6 石墙承重结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