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村[201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

[接上页]
7.1.3 7、8度区一般不宜采用木柱与围护墙体混合承重的结构形式;当木柱与墙体混合承重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承重墙体围合的单个房间,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m2

  2 楼(屋)盖应采用密檩体系以增强整体性;

  3 对砖、砌块或石料砌筑的承重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不低于m2.5;并应在墙内楼(屋)盖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7.2 抗震构造措施

  7.2.1 木结构房屋应设置端屋架或木卧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形式;当屋顶采用木屋架承重时,应符合本基本要求4.2.10条的相关构造要求。

  7.2.2 木柱木构架和穿斗木屋架房屋宜采用双坡屋顶,且坡度不宜大于30度;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草、瓦屋面),当屋面做草泥保温时,草泥厚度不宜超过150mm。

  7.2.3 采用穿斗木结构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避免在承重木柱同一高度处开设纵横向榫槽(榫眼),在木柱同一断面开设榫槽(榫眼)的消弱面积不应超过1/2;

  2 木柱横向应采用穿枋连接,穿枋应采用透卯贯穿木柱,穿枋端部应设木销钉;梁柱节点处应采用燕尾榫连接。

  7.2.4 檩条与屋架(梁)的连接及檩条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连接用的扒钉直径不应小于a10;

  2 当搁置在梁、屋架上弦上的檩条需要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梁或屋架上弦的宽度(直径),檩条与梁、屋架上弦以及檩条与檩条之间应采用扒钉可靠连接;

  3 当檩条在梁、屋架、穿斗木构架柱头上采用对接时,应采用燕尾榫对接方式,并应采用扒钉钉牢;

  4 檩条在三角形屋架上弦搁置位置处应设置檩托。

  7.3 施工要求

  7.3.1 椽子或木望板应采用圆钉与檩条钉牢。

  7.3.2 承重木柱不宜有接头,当接头不可避免时,接头处应采用巴掌榫搭接,并应采用铁套或扁铁局部加强。铁套或扁铁厚度不应小于2mm,连接螺栓直径不宜小于a10。

8 生土结构房屋


  8.1 一般规定

  8.1.1 7度与8度(0.2g)地区生土结构房屋应建单层,8度(0.3g)以上地区不应建造生土结构房屋;生土结构房屋的总高度不应超过3.9m。

  8.1.2 生土结构房屋应建在地势较高或较干燥的地方,室外地面应能随着天然地形快速排除雨水。

  8.1.3 农村危改房不应采用土拱房结构形式。

  8.1.4 生土横墙最大间距6度时不应超过6.6m,7度时不应超过4.8m,8度时不应超过3.6m。

  8.1.5 采用生土制作土坯、或夯筑墙体时,土料中不应含有20mm以上砾石、干硬土块、砖块,不应混有塑料袋、植物茎叶等杂质。

  8.2 抗震构造措施与施工要求

  8.2.1 承重夯土墙的材料、构造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夯土墙厚不应小于400mm,当墙厚沿高度变化时,顶部最薄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2 墙体夯筑过程中不应出现竖向通缝;

  3 墙体两侧模具应有良好强度与刚度,不应产生较大的挠曲或变形;墙体模具拆除后,对墙面局部掉土、剥落、开裂等瑕疵部位,应立即进行修补;

  4 墙体夯筑时,应在一定高度范围内沿房屋周边依次、交圈夯筑;夯土墙土料每层虚铺厚度200~300mm,均匀夯实至150~200mm;夯土墙每日夯筑最大高度不应超过1.5米;

  5 夯土墙夯筑前,应根据当地土质做简单现场夯筑试验,以确定夯土土料的最优含水率;

  6 在夯土土料中可以掺入适量熟石灰粉或水泥,以增强夯土墙的承载能力。熟石灰粉或水泥的掺入量(体积比)宜控制在6%~12%之间。

  8.2.2 承重土坯墙的材料、构造与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土坯应采用模具制作,并应在模具中夯实;土坯的大小、厚薄应均匀,抗压强度不应小于0.6mpa;

  2 承重土坯墙厚不应小于300mm(包括两侧墙皮厚度);每天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8m;

  3 承重土坯墙应采用错缝卧砌,泥浆填充饱满,水平泥浆缝厚度应在12~18mm之间;不应使用立砌或采用松散粘土码砌等粗糙施工工艺;

  4 土坯墙砌筑泥浆应加入适量碎草(如干麦秸、稻草、杂草等,宜采用机械粉碎),随拌随用,稀稠适宜;泥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泌水现象时,应重新拌合;

  5 土坯墙的转角处和墙体交接处应同时咬槎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6 墙体拐角和纵横墙交接处宜加入荆条等韧性条材编织的网片拉结。

  8.2.3 承重夯土墙与承重土坯墙在房屋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应设置木构造柱,木构造柱梢径不应小于100mm;屋盖位置应设置整体木圈梁或水平砂浆配筋带,当采用砂浆配筋带时,可将墙内木柱柱头嵌固于配筋带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